短视频侵权风波背后的知识产权
【原创作者 南京华讯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众所周知,长视频与短视频的使用者争夺战由来已久,在“快餐”时代的今天,“几分钟就可以看完一部剧”的短视频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观众。比如,前段时间大火的热播剧《司藤》,其相关片段在抖音上的播放量就高达几十亿次。然而,在短视频行业大火的背后,影视剧切条、搬运等引起的版权争议问题却接连不断。
继4月8日,百名影视艺人及70多家影视传媒联名抵制短视频侵权后,近日,国家电影局也在其官网发文称,将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此文一出,短视频侵权风波再起,引发民众热议。
不少人都发出这样的疑问,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短视频侵权呢?若短视频只是截取了很短的一部分内容,是否也算侵权呢?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表示:著作权法有规定,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地引用,但“适当引用”的判定需要具体分析。对于短视频侵权问题,不可能存在一个像数学公式那样精确的评判标准,如短于1分钟就不侵权,超过1分钟就必然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表示,判断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与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判断,短视频平台中对于影视作品的剪辑使用行为,一般不构成合理使用。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近几年我国网络短视频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今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他强调,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在如今,知识产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监管越来越趋于严格的情况下,开展短视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顺势而为,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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